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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开展财务改革及风险管理专题培训

作者:官方发布|集团资讯|浏览次数:3349
2021-10-25

近期,为期2天的财务内部培训圆满落幕。本次培训特邀请到中华会计网校周雅卉老师,为全体财务人员深入讲解了帐票税三者高效联动机制原理、长期股权投资重难点业务税会处理以及发票电子化改革及发票风险管控等内容。


规范开票及风险管控为重点讲解内容。培训中强调,发票备注栏必须规范填写,比如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出租不动产,备注栏须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交通运输服务,备注栏须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学习,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差额开票及异地代开发票,自动备注为“差额征税”或“YD”。没按要求写备注栏,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


其次提到,“三流一致”并不能全面反映交易的真实情况,若机械的运用该标准难免会出现错误“定性”的情况 ,“三流一致”的标准在实务中仅能作为标准之一,还需要结合合同、记账凭证等书面材料 ,货物来源及涉案人员供述等进行综合的判断,不可以偏概全。“三流一致”已严重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对于资金流、货物流等多元化流转的发展要求,就货物流而言,其主要是为了实现交易主体之间货物的交付,实现占用的转移。在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货物多次流转的情形下,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中间环节货物流往往会尽量避免,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的真实性,没有“货物流”的商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虚开”。突出“合同流”的重要性,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实务中至少保存“合同流”与“发票流”二流一致,存在委托收款和发货的情形,建议签订委托协议。


通过本次培训,集团财务线全体人员深刻体会到从过去的“以票控税”、“信息管税”阶段到现在的“以数治税”阶段,财务工作者要与时俱进,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的宏观政策,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前提下做好风险管控。